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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墾區管理處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試行)时间:2023-05-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渭南墾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維護合法權益,根據集團公司《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結合管理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是指管理處和干休所作為當事人,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之間因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爭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案件,是指管理處和干休所作為當事人,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訴訟案件或仲裁案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處和干休所。
第二章 法律糾紛預警與處理 第五條 各業務部門在工作中,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法律糾紛后,應主動與法務部門溝通。 第六條 法務部門負責初步研判法律糾紛,發現可能成訴時,采取法律風險提示的方式進行預警,同時與業務部門會商提出處理方案。 第七條 法律糾紛預警處理方案應當征求單位領導、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等意見,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確定。 第八條 法律糾紛預警處理方案應當確定主辦部門及具體負責人,負責糾紛的具體處理,職責如下: (一)全程處置糾紛事務; (二)負責與法務部門和總法律顧問、外聘律所律師溝通; (三)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相關部門通報進展情況。
第三章 法律案件管理 第九條 管理處建立健全管理法律案件責任主體機制。 (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法律案件的重點難點問題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親自督辦; (二)總法律顧問或分管領導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領導負責,牽頭負責法律案件管理工作; (三)法務部門承辦具體工作,相關業務部門緊密配合。 第十條 管理處要建立法律案件綜合研判機制。對法律案件,由有關領導牽頭,總法律顧問負責,法務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外聘律師、外聘專家及相關人員共同參與研判,提出應對措施,并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反復研判會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法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的; (二)一審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起群體性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權益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第十二條 管理處法務部門是法律案件的職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 (一)管理處為當事人的法律案件的相關管理工作; (二)對重大法律案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督辦; (三)對重大法律案件的相關統計工作: (四)建立健全化解重大法律風險工作方案; (五)管理處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案件管理工作; (六)對法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做到處置一個案件,防范一類糾紛,堵塞一批漏洞。
第四章 重大法律案件報備 第十三條 發生重大法律案件時,應于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接到法院傳票或應訴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集團公司。 第十四條 重大法律案件備案文件應當一式二份,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案情介紹,包括案由、當事人各方基本情況、涉案金額、主要事實陳述、爭議焦點等; (二)當前的處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結果預測及分析; (四)總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法律意見(可附書面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為及時掌握重大法律案件推進工作,集團公司對重大法律案件進展情況實行全程跟蹤,管理處應隨時報告最新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重大法律案件結案后,管理處應及時形成結案報告,并于結案后15日內報送集團公司。 第十七條 重大法律案件結案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結案方式、案件處理結果及對本單位的影響; (二)有關責任人履職情況; (三)視結案結果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包括獎勵、懲處或其他方式); (四)經驗教訓及后續措施的總結。 第十八條 重大法律案件的備案、結案和相關報告,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發。 第十九條 報備重大法律案件和結案報告時,應同時填報《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單》(見附件)。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如有)、法院調解書(如有)、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和解后(如有)等重要節點或有其他階段性進展后,應單獨向集團公司報送上述采集清單。
第五章 協調和援助 第二十條 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法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需要報集團公司協調和援助的,可以報集團公司協調援助: (一)找不到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不明確的; (二)找不到政策依據或者政策依據不明確的,對政策理解難以把握的; (三)受到不正當干預的; (四)與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之間發生糾紛的; (五)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 (六)需集團公司協調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報集團公司協調援助法律案件的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發生后本單位的處理情況: (二)案件對單位的影響分析; (三)本單位法律顧問、外聘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處置意見和建議: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證據和法律文書復印件; (五)需要集團公司協調援助的重點問題。 第二十二條 重大法律案件需要報集團公司協調援助的,可與報備文件合并上報。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三條 管理處能夠妥善處理法律糾紛、法律案件,在防范法律風險、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管理處對相關人員在處理法律糾紛、法律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法律糾紛、法律案件處理不當或未按照本辦法報備案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管理處法務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單》
渭南墾區管理處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單
第一部分 案件基本信息 1、涉案企業名稱; 2、案由; 3、涉訴標的額(萬元); 4、當事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5、受理法院 5.1一審法院: 5.2(如上訴)二審法院: 二審當事人: 上訴人: 被上訴人: 第三人: 6、被告是否反訴及反訴受理審理情況: 7、基本案情 7.1一審基本案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7.2二審基本案情(如有):(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7.3反訴基本案情(如有):(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第二部分案件處理信息 8. 立案時間: 8.1一審立案時間:
8.2二審立案時間(如有): 9、開庭時間 9.1一審開庭時間: 9.2二審開庭時間(如有): 10、一審、二審、執行階段委托代理法律中介機構及代理律師(或由當事人直接訴訟): 11、第10條各階段代理律師是否風險代理: 12、第10條各階段代理方式:(一般代理還是特別代理) 13、判決生效時間: 13.1調解還是判決: 13.2一審生效還是二審(終審)(如有二審): 13.3(如有二審)二審維持一審還是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14、我方是否勝訴或部分勝訴:(部分勝訴的,部分勝訴和部分敗訴情況) 15、勝訴方是否申請強制執行(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 16、執行階段是否達成和解: 17、(如未有生效判決或未執行)案件目前所處階段:(一審或二審或執行階段或已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或已主動履行調解結果或執行完畢結案或以其他方式結案) 18、原告或反訴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訴前或訴中或執行保全及保全財產情況) 19、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是否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18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 20、履行生效判決、履行調解結果或強制執行情況: 21、被告反訴結果或反訴案件目前所處階段(參照17條填寫): 22、案件結果分析預測:(勝訴或敗訴后,如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或未主動履行調解結果或未執行完畢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可挽回損失)
第三部分 案件累計支出(萬元) 23、案件費用 23.1訴訟費: 23.2法律服務費: 23.3保全費: 23.4執行費: 23.5其他費用: 24、案件累計支出金額(以上金額合計): 25、(我方敗訴的)案件賠付金額: 26、如我方敗訴或部分敗訴或調解,包含以上24、25項合計金額,與案件原訴訟標的相比,減少或增加損失金額: 27、如我方勝訴或部分勝訴,扣除以上24項金額后挽回損失金額或免于賠付金額: 以上費用,是指截止填寫本信息采集清單之日實際發生的金額,如未結案,25、26、27項可暫不填寫。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28、如未結案,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29、是否申請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監督程序等。其他需要說明事項不限于以上28、29項。
備注: 1、仲裁案件比照以上內容填寫。 2、本《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單》應與報備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和結案報告同時填報。在收到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如有)、法院調解書(如有)、申請強制執行后、執行和解后(如有)等重要節點或有其他階段性進展后,以及存在29項情形的,應單獨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