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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解析时间:2023-03-20 1、消費者網購“后悔權” 【法條】《新消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解讀】這里的后悔權僅適用于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后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當然,消費者也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的運費。 2、網購平臺“先行賠付” 【法條】《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解讀】比如,在“淘寶”上買到假貨,網購平臺提供的聯系方式聯系不上賣家,就可以找平臺“先行賠付”,平臺賠付后,可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3、部分商品服務“舉證責任倒置” 【法條】《新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解讀】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 4、經營者服務欺詐“賠付保底” 【法條】《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以前,消費賠償原則是“退一賠一”,新消法則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規定了保底金額為500元,即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按500元算。 5、經營者違法“加大處罰” 【法條】《新消法》第56條 規定: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對于經營者違法行為原來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新消法》增加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沒有違法所得的,原來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新消法》提高到了五十萬元以下。 6、經營者不誠信記入“信用檔案” 【法條】《新消法》第56條第10款規定:經營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解讀】新消法對經營者有了更多的約束,一旦經營者有新消法規定的10種違法違規情形之一,將登上“黑榜”,公諸于眾。 7、金融消費“從無到有” 【法條】《新消法》第28條規定: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解讀】原先金融消費領域一向難以維權,新消法的施行,讓消費者在金融領域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8、個人信息保護“層層加碼” 【法條】《新消法》第29條 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 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 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解讀】例如去一次中介咨詢房屋買賣就能收到好多賣方電話,手機搜尋“化妝品”網站就能收到許多化妝品推銷信息,往往無法投訴!缎孪ā丰槍ΜF實中個人信息泄露、騷擾信息泛濫的情況,規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原則,對所收集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商業信息的發送限制等,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9、消協可提起“公益訴訟” 【法條】《新消法》第37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新消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新消法明確規定了消協訴訟主體的地位,對于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協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解決單一消費維權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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