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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墾區管理處合同管理辦法(修訂)时间:2022-06-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渭南墾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的合法權益,加強和規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結合管理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處重大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規范性書面文件。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的原則: (一)依法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訂立并適當履行合同。 (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的原則。簽訂合同要有效規避法律風險;履行合同要適當,預防糾紛發生;發生糾紛要及時妥善處理,采取補救措施,維護合法權益。 (三)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原則。合同談判、起草、簽訂、審核、執行、變更、財務結算等程序中,各相關部門和領導按職責分別對各階段分工負責,協同配合。 (四)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合同要有專門的部門統一歸口管理。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綜合辦公室是管理處合同法律審核和統一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綜合辦公室辦理與簽訂合同有關的《授權委托書》,并負責合同檔案管理工作;重大合同須報集團公司備案或核準。 第七條 合同所涉事項的執行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確定負責合同簽訂事務的人員和合同執行人員(合稱承辦人),負責合同的前期準備、合同文本的提供、辦理合同簽訂程序、執行合同等工作。 第八條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參與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起草和簽訂工作。 (二)對合同進行法律審核。 (三)對合同的簽訂程序進行統一管理。 (四)為簽訂各類合同提供法律咨詢。 (五)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發布各類合同示范文本。 (六)參與解決合同糾紛,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處置因合同糾紛引發的訴訟、仲裁及其他非訴訟活動。 (七)建立健全與合同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 (八)與合同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九條 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活動均應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確定負責合同簽訂事務的人員。 第十一條 合同名稱應根據合同內容,盡可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所列的有名合同確定。 第十二條 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的,可以使用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 第十三條 在合同簽訂前,應以合同承辦部門為主,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和資信等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意見,連同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相關領導、專項業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等審核,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應成立由有關領導、相關業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及外聘律師等組成的工作小組進行集體研究。 第十五條 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可組成談判小組,與相對方進行先期談判。 第十六條 代理人簽訂合同,應當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妒跈辔袝分袘鞔_委托代理的范圍、權限及期限。代理人超越委托書范圍對外簽訂的不構成表見代理的合同無效,或經法定代表人追認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授權委托書》文本由合同管理部門提供,按照統一格式制作、編號、存根。需要辦理《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應當在合同管理部門領取,履行有關程序后由辦公室加蓋行政印章。 第十八條 沒有辦理《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對外簽訂的合同,得到法定代表人追認并加蓋了合同專用章(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可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代理資格可獲得追認,其簽訂的合同有效,可以不再辦理《授權委托書》手續;不構成表見代理對外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十九條 未經管理處處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虺鼍邠P再|的文件。 第二十條 簽訂合同前,應慎重查驗相對方簽約人持有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權限和期限、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許可證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對方資信等級較低的,應要求對方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的擔保,并簽訂書面擔保合同。合同中也可以直接設定擔保條款,相關主體應當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二條 簽訂的合同需要公證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辦理公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履行合同簽訂程序時,必須附在合同管理部門領取的《合同審核流轉單》,按規定程序流轉完畢后,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 所簽合同需要履行“三重一大”、黨委會前置研究、由處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等決策程序的,在正式簽訂前應履行以上決策程序。 第二十五條 管理處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合同,可由處長授權代理人簽署;5萬元(含5萬元)以上合同,由處長簽署。
第五章 合同審核 第二十六條 合同簽訂前,必須履行審核程序。 第二十七條 履行合同審核程序時,合同承辦部門必須將合同文本及相關完整資料一并送有關部門審核。其中總法律顧問、合同管理部門審核是必經的審核程序。 第二十八條 合同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主體資格審核。主要審核對方提供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等。 (二)主體履約能力的審核。履約能力應首先參照其相同業務的歷史業績。與公司法人簽訂的合同,合同標的總額一般不得超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注冊資本金;與非法人組織簽訂合同的,合同標的額一般不得超過授權權限或者其所屬法人注冊資本金;與自然人簽訂合同的,合同內容不得明顯超出該自然人的履行能力。 (三)合同內容的審核。合同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合同條款必須完備;不得顯失公平;規定事項必須清楚,文字表述不得出現歧義、模糊、可多頭理解等現象。 第二十九條 審核人員和部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見,提請合同承辦部門修改補充完善。外聘律師審核應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條 合同簽訂審核流轉程序:合同承辦部門→合同管理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外聘律師→總法律顧問→處長。 第三十一條 每位審核人員和每個部門對送審的合同,在各項手續齊備的情況下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審完;對內容復雜的合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審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后,應全面適當履行。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確定合同執行人。承辦部門應對自簽訂至合同執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需及時與有關部門及審核部門、審核人員進行協商,重大問題及時報告請示有關領導,并以承辦部門為主解決。 第三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應及時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并書面通知對方,以減輕給對方可能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發生情勢變更的合同,應及時采取主張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在履行過程中發現合同文本中有瑕疵的,經簽訂各方達成一致確需修改的,修改人應當在修改處簽上姓名,簽訂各方必須在修改處加蓋印章予以確認。 第三十六條 合同出現重大變更的,應該重新履行簽訂程序。 第三十七條 合同未適當履行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出現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應及時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終止、中止和解除,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履行簽訂程序。
第七章 財務結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財務結算,是指按照合同內容需要由我方支付資金。 第四十條 凡涉及財務結算的合同,應將正式發票和合同文本(可以是復印件)交付財務部門,作為付款依據,需要提供合同文本以外的證明的,應當提供。 第四十一條 合同承辦部門到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時,應當確認合同已經適當履行完畢或分期履行完畢,具備最終結算或分期結算條件。合同執行人、承辦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在有關單據上簽字,按照正常財務手續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規定程序簽訂的合同、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合同(合同有特殊要求加蓋行政公章的除外)、未適當履行的合同、交財務部門結算時資料不完備以及其他不具備結算條件的合同,財務部門在核實合同真實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具備結算條件前,應暫緩辦理結算。 第八章 配套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合同臺賬的管理。合同管理部門應建立合同臺賬,合同臺賬的登記應當在合同訂立后及時登錄。合同臺賬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主要內容、合同種類、標的金額、對方名稱、對方資質、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合同份數、合同簽訂單位或者部門、承辦部門和承辦人、批準人、歸檔日期等。 第四十四條 合同檔案的管理。合同應按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合同資料整理后交處長辦公室歸檔;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將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整理移交歸檔;承辦人應定期將與合同有關的文件、信函、授權委托書、還款協議書(計劃)等整理入卷。辦公室應當將有關合同資料分類或分年度存放。
第九章 合同監督 第四十五條 紀檢監察部門有權對合同的前期研究、談判、合同簽訂、執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全過程監督。 第四十六條 對合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人有權向紀檢監察部門或其他部門舉報。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管理處對合同管理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下列情形并造成損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一)以部門名義,加蓋部門印章簽訂合同的。 (二)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者超越代理權簽訂合同的。 (三)對簽訂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缺乏必要盡職調查,與對方簽訂合同的。 (四)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或與對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徇私舞弊、貪污、侵占、受賄的。 (六)合同執行人因重大過失,致使履行合同產生糾紛,造成損失的。 (七)相關人員對合同文本起草、簽訂、審核不嚴謹不負責,存在重大過失致使合同存在明顯法律漏洞,造成損失的。 (八)其他應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按照以上情形追究責任的,根據有關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視情節和責任大小分別追究由當事人、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及其他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管理處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